题目内容: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100万元的药材。之后,乙公司将该批药材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药材,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公司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由汽车为丙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李某为这笔货款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以乙公司应对首先行使对张某汽车的抵押权为由表示拒绝。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的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丙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李某要求乙公司应当首先行使对张某汽车的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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