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投标人甲公司与招标人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00万元的招标采购货物合同,根据双方合意,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乙公司交付全部货物,验货期为15日,乙公司应于完成验货后的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甲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乙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甲公司辩称,没有按时交货是因为当地7月10日发生严重泥石流灾害,道路被阻断,货物无法及时运送。随后,甲公司征得乙公司同意,将该合同转让给同行业的丙公司,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丙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交付货物,8月15日,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问题】
1.如果甲公司运输货物期间遭遇泥石流致使货物受损,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2.乙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乙丙之间的招标采购货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主张是否合法有据?为什么?
5.甲公司在管理该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应关注哪些要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