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纠纷案
麒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甲、乙及丙,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 、25%、25%。其中甲以其对会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2008年初该股权已经设立了贷款质押。丙以机器设备出资。自麒桦公司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由甲担任,监事由乙担任,丁是公司的财务主管。甲和丁系夫妻关系,另外乙在同类行业莘莘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0年1月,丙将其股权中的5%转让给乙,并变更工商登记。
2010年10月13日至201 1年4月6日期间,甲与乙多次互通电子邮件及函件,乙认为甲妻负责公司的财务不妥,要求外聘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批和签字流程。甲则认为乙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其退股。与此同时,麒桦公司股东陷于权利对峙、无法表决,已经超过两年无法达成股东会决议。
201 1年5月,甲和妻子丁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100万借给由甲丁的儿子小毛独资设立的天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天一公司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另查明,小毛将借来的100万买了一辆车,为自己上下班用。
201 1年9月,丙与妻子离婚,其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丙的一半股权。与此同时,甲丙表示同意丙妻成为该公司股东,而乙则表示愿意购买该股权。
【问题】
1.麒桦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2.丙在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 2010年2月,戊发现丙出资的机器设备估值严重被高估,此时甲、乙、丙和戊中,分别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4.乙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什么?
5.针对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以及无法做出决议的僵局,戊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戊发现,甲借钱给其子,且怠于追偿到期借款从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又不起诉,戊可否直接诉至法院请求天一公司还债?为什么?若提出诉讼,应当以谁的名义?
7.丙妻子要求分割丙的一半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