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厂诉A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07年1月,甲厂经A县发展计划局文件批准成立,该批文要求甲厂收文后立即办理环保、工商、税务等手续。甲厂在A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后于2007年2月投产,但一直未办理其他法定手续。
2007年10月,甲厂向A县环保局提出申请,请求办理环保手续,A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向甲厂收取了3000元环境监测费,但一直未办理环保手续和履行监测义务。 201 1年10月,A县人民政府发布《某县关于促进环境保护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年1 1月,A县政府以甲厂不符合《规定》为由下令关闭甲厂,但甲厂仍继续运营。2012年1月,A县政府委托甲厂所在镇的派出所对甲厂进行查封,从而使得甲厂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停止。甲厂就此行政强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县环保局收取环境检测费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甲厂可以就县环保局的什么行为申请复议?
2.如果甲厂不服县政府下令关闭该厂的行政行为,想要申请复议,如何确定复议机关?
3.在上题的假设下,若甲厂申请复议时还要求审查《规定》,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4.甲厂应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院审理本案时,是否必须适用《规定》?为什么?
6.A县政府委托派出所对甲厂采取查封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7.若甲厂认为查封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