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县城一地块北依北山风景区,南邻南湖,现状东、西侧均为二类居住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该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建筑高度不高于15米,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密度不大于35%,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定的规划条件已包含在土地出让合同中。A公司依法开工后,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地内有宋代墓葬。文物管理部门经考古勘探,确定其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了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政府办公会会议纪要确定,文物保护范围的用地性质调整为对社会开放的街头游园,要求A公司调整建设方案(调整后的建设用地范围如图5-2所示)。
由于建设用地范围调整后造成A公司的损失,A公司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规划容积率调整为1.6,其他规划条件不变。为补偿该公司的损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初步分析,原则同意了该要求。
【问题】
1.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是否可以变更?并简述其理由?
2.若规划条件可以变更,在核发新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规划管理部门须经过哪些基本工作程序?若规划条件不可以变更。是否需要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