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4月20日,甲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0%,预先扣除全部利息20万,丙公司为此作保证。同时约定乙公司逾期还款,应按每天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甲按合同约定扣除利息后付给乙公司80万,乙公司开具了收据。丙公司以书面形式向甲出具担保函,并表示“乙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由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责任。”债务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偿还债务。甲在2016年8月20 日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以一般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予以拒绝。甲又向乙公司主张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乙公司同意偿还实际借款80本金及利息,不承担逾期部分利息和违约金。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借款合同约定预先扣除借款利息是否合法?应如何处理?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逾期未还款,甲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如果能主张逾期利息如何确定?
(4)甲和乙公司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否合法?甲能否同时主张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