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3年3月,曹某(男)与温某(女)登记结婚。2015年3月,曹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A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妻子温某后来知情,并未提出异议。 2018年5月。曹某委托某物业公司将A房出售,但在物业公司登记资料时声称自己未婚。后业务员范某为了慎重起见通过私人途径查知曹某已婚,并将曹某隐瞒已婚的事情在其他业务员之间传播。曹某一气之下终止了该售房中介委托。
2018年7月.曹某作为B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擅自以8公司名义(加盖8公司公章)为其亲戚周某向C银行所借5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年8月.曹某以个人名义向丁某借款20万元用于8公司的资金周转,并以A房屋提供抵押.已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次借款及抵押事项,妻子温某均不知情。
2019年2月.曹某与温某协议离婚,但因财产分割问题存在重大分,遂转为诉讼离婚。
【问题】
1.2015年3月,曹某购买的A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2018年5月,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对曹某人格利益的侵权责任?为什么?
3.2018年7月.对于周某所负C银行的50万元借款债务,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4.依201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不考虑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债权人丁某如欲主张温某对其丈夫曹某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5.曹某对该房屋所设立的抵押合同及抵押权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