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7年2月,兴明公司与金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金华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兴明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2年。随后兴明公司的大股东曹某与金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签订后,金华公司如约向兴明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 2017年8月,金华公司与兴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终止前述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双方经对账清算。
2017年10月,兴明公司与金华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兴明公司向金华公司借款500万元。10月9日,金华公司如约向兴明公司提供借款。
2017年11月18日,兴明公司又与金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兴明公司的厂房为自2018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兴明公司向金华公司的连续借款.在4000万元的最高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仅为借款本金。该抵押担保已依法进行登记。
2018年2月3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兴明公司先后向金华公司借款达2500万元。
2018年12月30日,兴明公司向金华公司借款1000万元。
2019年1月3日,金华公司将其对兴明公司的1500万债权转让给云云公司,并通知了兴明公司。此前金华公司欠兴明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到期未还。
2019年1月23日,兴明公司因违法经营,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所有财产。
2019年2月3日,兴明公司对金华公司的借款债务到期,均未能偿还。金华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就兴明公司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诉讼期间,兴明公司被查封的厂房意外失火被烧毁,经查兴明公司为其厂房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
【问题】
1.2017年8月,兴明公司与金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何特殊性?是否有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7.
2.本案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为什么?
3.债权确定时,兴明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最多可能为多少?为什么?
4.2019年1月3日,兴明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是否有权向云云公司抵销l500万元?为什么?
5.兴明公司的厂房被焚毁之后,金华公司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6.除起诉之外,金华公司还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