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1月,房地产开发商兴明公司取得8市某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商品房。因资金欠缺,兴明公司向A银行贷款8000万元,年利率20%。兴明公司将其自有写字楼一栋抵押于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金华公司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金华公司以其办公大楼为该贷款进行抵押,兴明公司收到贷款后办理抵押登记。 2015年5月,A银行扣除l年利息1600万元后,将剩余贷款6400万元转至兴明公司账户。但因兴明公司未对金华公司提供反担保,金华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为避免债务无法清偿,A银行要求兴明公司必须另行提供担保,否则将解除合同收回贷款。兴明公司股东曹某出具《担保函》:若兴明公司不能清偿贷款,本人愿代为偿还贷款本金。
2016年10月,兴明公司与温云、杜洪、邓金、车海四人先后签订数份借款合同.共借与兴明公司合计2亿元借款,并按照月利率3.5%计算利息。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2016年11月,四人的借款转到兴明公司账户。之后,四人与兴明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
2018年10月,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兴明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兴明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3.6亿元。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兴明公司将其开发的55套房屋以4亿元的价格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1个月内交付房屋,剩余购房款4000万元,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兴明公司。后来,兴明公司认为1.61亿元的利息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要求重新进行核算.拒绝按期交付房屋。温云、杜洪、邓金、车海四人提起诉讼,并要求兴明公司履行买卖合同,并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曹某见兴明公司资金周转很困难,遂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其个人别墅。柏某在甲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多次查看了曹某所有的待售别墅,报价为2300万元,并基本确定了购房意向。双方签订了由甲公司单方提供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其中约定:“在验过该房地产后,柏某利用甲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该公司与出卖人达成买卖合同的,须向甲公司支付成交价2%的违约金。”之后,柏某在乙公司同样看到了该房源.但报价为2100万元。柏某遂在乙公司与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报酬44万元。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柏某支付违约金。因兴明公司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A银行将兴明公司、金华公司及曹某一并起诉,主张实现债权。
【问题】
1.A银行对金华公司的办公大楼是否享有担保物权?A银行是否有权要求金华公司承担担保义务?
2.曹某是何种保证方式?其保证范围如何确定?
3.兴明公司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A银行可否直接要求曹某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4.兴明公司与温云等四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发生效力?
5.兴明公司与温云等四人签订的55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6.温云、杜洪、邓金、车海四人是否有权要求兴明公司承担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7.《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柏某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