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5年7月25日,某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朱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月26日,朱某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朱某。同年6月1日,朱某被执行逮捕。2007年2月13日, 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某犯合同诈骗罪。2008年9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作出判决,宣告朱某无罪。同月19日,朱某被释放。同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010年3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1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逮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另査:朱某之女生于1987年7月29日,其于朱某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朱某提供的广济医院病历、精神卫生中心疾病证明等记载,其女出现肠易激惹综合征,后抑郁症未愈。一和公司自2004年4月4日起由朱某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 2009年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但因其股东涉诉被冻结股权,暂未被吊销营业执照。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
2.朱某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3.对朱某的国家赔偿请求,应当以2010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为依据,还是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为准?
4. 2011年3月15日提出赔偿请求,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5.若赔偿义务机关于2011年作出赔偿决定,则应当按照哪年度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6.若朱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是否应予支持?
7.对朱某的赔偿金如何支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