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2 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6 年 1 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 17000 万元,并规定 2016 年 3 月 1 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 2017 年 5 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 1 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 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 2450 万元;
(3)2019 年 5 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 3150 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 95%,剩余 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1200 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 600 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 150 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9 年 6 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 45000 平方米,截至 2019 年 12 月底销售面积为 40500 平方米,取得不含税收入 405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 5%;②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为 243 万元;③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 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 )万元。
A.1055.25
B.1655.25
C.1460.25
D.2060.25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