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为经营加工厂以厂房、设备抵押、留置案
甲欲在郊区建一服装加工厂,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元,以厂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由乙丙分别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方式未做约定。厂房建好后,甲欲向丁借款购买设备,并以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借给甲50万元,约定借期2年,利息2万元,并预先扣除利息,交给甲48万元。工厂建成以后,效益一直不错,为扩大规模,甲以工厂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为担保,向招商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加工厂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归银行处置。后因经济危机,工厂效益下降。
某日,工厂2台价值8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送去修理厂维修。由于加工厂不能按时支付维修费20万元,修理厂便扣下2台机器。一周后,修理厂卖掉其中一台机器得价款44万元,扣除20万元,将余下的24万元连同一台机器设备退还给加工厂。
【问题】
1.甲和工商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设立?
2.乙丙提供的担保为何种性质的担保?
3.甲和丁的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应返还多少,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
4.若甲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工商银行和丁如何实现抵押权?
5.甲以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提供的担保为何种性质的担保?约定到期不还机器设备等归银行处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6.修理厂是否有权扣留两台机器设备?
7.一周后,修理厂卖掉机器设备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