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与通运零担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案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 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甲公司和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通运零担公司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告知通运零担公司中止货运,该公司立即中止了货运,但是因为乙公司的货物占据其仓库数日,损失了4000元。乙公司还电话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即通知通运零担公司发运货物,乙按约定支付了一半运费,剩下的运费由甲支付。5月26日,通运零担公司发运货物,途中,泥石流灾害爆发,货物部分灭失,且车上三位乘客皆受重伤。到达目的地后,甲要求通运零担公司交付剩下的部分货物,但是拒绝支付运费。
【问题】
1.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2.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
3.乙公司暂停发货有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通运零担公司因为中止货运而损失的4000元,可以向谁主张赔偿损失?为什么?
5.对于甲乙来说,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6.对于货物灭失和乘客的重伤,通运零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甲拒绝支付运费,通运零担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