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丙丁之间赠与合同纠纷案
甲开了一家小卖店,柜台上的告示写明:“购买时请看清商品,所购商品出店门后概不负责。”乙到甲开的小卖店买了瓶啤酒,在开瓶时酒瓶爆炸,将乙的一颗眼球炸伤并造成乙脸部毁容,乙遂向甲要求赔偿损失。甲以店里的告示已写明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怕乙起诉,便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低价卖给了知道此事的亲戚丙,将另一辆汽车先后分别与不知情的A和B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市场价先后卖给了A和B,并将汽车交付给了B后与A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乙将甲起诉后,发现甲家中贫困,该汽车是其主要财产。丙接受汽车后对侄子丁说:“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把这辆汽车送给你。”后丁考上大学要求丙赠与该汽车,丙则称该汽车已被卖掉,因此撤销自己之前的承诺。丁认为丙违约,要求丙赔偿其损失。
【问题】
1.甲已经事前声明店中商品出店门后概不负责,乙是否还可向甲要求赔偿损失?为什么?
2.甲将汽车卖给丙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甲卖给丙的那辆汽车是甲仅有的财产,此时乙该如何做?
4.丙将汽车送给丁的承诺在丁考上大学前的效力状态如何?
5.如果丁后来通过弄虚作假上了大学,丙的承诺效力又如何?为什么?
6.本案中,丁能否要求丙赔偿损失?为什么?
7.A和B谁能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