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一) 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在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计加班70天。上述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 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 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该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 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小李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用人单位应出示考勤表,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C.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向小李支付过加班费,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仲裁委员会没有收集证据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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