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素云等诉A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
1996年杨素云、肖孝广与其子肖永忠、女肖桂英共同在A县某镇建了一幢2层的住房,1999年肖永忠未与杨素云、肖孝广商量,隐瞒真实情况,以自己为申请人,以房屋来源为自建,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房产登记,A县人民政府经初步审查后将房屋登记为肖永忠所有,并于1999年8月1 3日向肖永忠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4年10月1 3日陈秀宁与肖永忠结婚,2007年1 2月27日肖永忠与其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服毒自杀。 2008年3月13日陈秀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杨素云、肖孝广这才得知A县人民政府给肖永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事情,二人认为A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审查不严,程序违法,未如实了解权利来源,在申请人不完全具备申请主体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错误登记,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杨素云、肖孝广在2008年3月20日向B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A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肖永忠的房屋所有权证。在B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B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C人民法院决定变更此案的管辖,于2008年3月30日作出了指定管辖的裁定,指定D人民法院受理。D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 1日收到了指定管辖的裁定。
2008年5月8日,D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律师,被告A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和第三人陈秀宁及委托代理人陈秀宁之父陈先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B人民法院具体是哪个法院,为什么?
2.此案的审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3.杨素云、肖孝广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4.二原告之女肖桂英的财产权利在诉讼中如何予以保障?
5.若二原告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如何处理?法院如此处理后,二原告还可通过什么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6.法院应当作出什么样的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