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系D市一国有企业领导。 20 1 2年5月25日,夏某受单位指派到L省S市H区参加交流会议。26日晚1 0时许,夏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在路边一大榕树下遇到了暗娼朱某。夏某主动与朱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朱某带到饭店开房,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S市公安局H区分局。在H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夏某担心此事外传,便化名为“陈荣”,谎称自己是D市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孙某见其态度恶劣,便对夏某进行了殴打,造成夏某多处瘀伤。 5月27日,S市公安局H区分局认定陈荣(夏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 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执行行政拘留。夏某所在单位因夏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5月28日,发现夏某被押在S市公安局拘留所,5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1.如果夏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2.夏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H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H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夏某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夏某应以谁为被告?
4.在一审期间,H区公安分局找到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H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对治安民警王某和孙某的殴打行为,夏某可否要求行政赔偿?如果可以,应如何要求行政赔偿?
6.如果H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夏某嫖宿的暗娼朱某未满14周岁,H区公安分局应做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