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有福诉A火车站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案
A区火车站公安局派出所对所辖火车站广场秩序进行管理,在广场的出入口告示“进入广场的车辆,请按指定位置停放,违者依法处罚”。广场内竖牌明示“摩托车、电动车、单车停放处”。 2008年9月16日18时许,住在本市B区的秦有福、秦大伟(秦有福之子,12岁)二人驾驶一辆电动车径直驶入火车站广场,未于指定位置停车,而是停放在售票厅台阶下。二人到售票厅办理退票手续出来后,被值勤民警付强询问,但二人不理睬,驾车驶至广场出口处被保安拦住。付强出示工作证后,要求他们到车站派出所接受调查,遭其拒绝。于是付强对二人又推又打,欲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处理。双方的扭打引起群众、旅客围观,阻塞火车站广场出口正常通行。
派出所认为秦有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当即对秦有福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秦有福提出异议,派出所工作人员威胁说:“再敢反抗,把你儿子也抓起来。”在派出所羁押期间,秦有福遭到工作人员的殴打,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2008年10月20日,秦有福被释放,并于当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派出所的拘留处罚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审法院维持了派出所的处罚决定。秦有福上诉到市中院,派出所辩称:行政拘留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不承担责任。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
2.哪些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3.秦有福能否以秦大伟为担保人申请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4.秦有福因行政拘留而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对于秦有福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应按何种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6.若一审判决遗漏了秦有福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