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计价核算。2011年7月5日,从甲公司购人A材料4 000kg,单价5元,B材料3 000kg,单价10元,价款共为5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为7 700元,其中运费7 000元,当即将一张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金额为66 200元,但材料尚未到达。7月18日,该公司所购A、B材料已经全部到达并验收入库。假设运费可以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运杂费按两种材料的重量比例进行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 )元。 A.8 500
B.8990
C.9 039
D.15 0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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