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一、试题(本题为民事诉讼法、民法融合试题) 案情:
2004年12月,刘某因患眼疾在H省S市D县城南镇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闭角型青光眼”,需手术治疗。同年12月,刘某在医院接受眼科手术。2005年10月,刘某双目失明。2006年1月,刘某与医院达成协议,由医院给予刘某一次性补偿1500元(已给付)。此后,刘某仍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2006年5月,经D县卫生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医院给予刘某经济补偿4万元(已给付)。
后因赔偿问题,刘某于2007年5月向D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城南医院签订的调解协议,医院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7.2万元。但因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D县法院于2007年6月对该案按撤诉处理。2007年10月,刘某再次向D县法院就本案提起诉讼,诉请与之前相同。法院受理后委托S市某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刘某的各项损失合计应为23.5万元。D县法院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认为双眼失明的损害后果必然有眼疾因素存在,应由医院承担本案35%的赔偿责任,共计8.2万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S市中院于2008年7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不服二审判决,于2010年5月向S市中院申请再审。S市中院于2011年8月再审判决认定,刘某的眼疾与其双目失明的后果有一定关系,但应承担次要责任,医院承担本案65%的赔偿责任,共计15.3万元。刘某不服S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于2013年5月向H省高院申请再审。H省高院于2014年3月再审判决认定,医院应当为刘某双目失明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共计23.5万元。刘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最高检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判决医院赔偿刘某各项损失27万元。
问题:
1.就本案所涉及的以下相关事实,即事实一:刘某在城南镇医院作了眼科手术;事实二:刘某双眼失明;事实三:手术失败导致双眼失明;事实四:城南镇医院没有眼科手术资质;事实五:刘某手术后未遵医嘱进行康复治疗,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为什么?
2.若城南镇医院无法提供刘某眼科手术的病历,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3.2007年5月,刘某提出撤销其与城南医院的调解协议,他需要举证证明哪些事实,其诉请才可能成立?
4.S市中院再审此案时,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5.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瑕疵?
6.本案涉及的行政调解属于一种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但在社会实践中其并未发挥预期功能。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如何发挥调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有功能。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