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伙同乙窜至某地铁路干线上,用携带的扳手、压力钳等工具将线路上正在使用中的42块60kg型鱼尾板拆下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4914元。随后二人拨打A公司工作人员丙的手机,让丙第二天来“收货”。第二日,丙来得到甲、乙二人住处,以4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42块鱼尾板收购。甲将赃款中的2000元分给乙,其余赃款被其挥霍。事后查明,该铁路干线因鱼尾板被拆盗,造成停车延时损失人民币70,00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金额为4400元
B.甲、乙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C.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丙与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