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吴先生与尤女士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吴勇,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考虑到吴勇年幼,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吴勇由尤女士抚养,但倘若尤女士再婚,不得生育。后尤女士再婚并怀孕,吴先生诉至法院,以尤女士违反协议为由,要求获得吴勇的抚养权。法院认定协议因侵犯尤女士的生育权而无效,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勇上小学后,因名字谐音,被同学起了绰号“没用”。吴勇内心感觉屈辱,请求母亲为自己改名。尤女士遂到公安机关将“吴勇”改为“尤勇”。后吴先生听说此事,诉至法院,以吴勇为自己亲生儿子,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理应跟自己姓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将“尤勇”更名为“吴勇”。法院根据《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关于此案,请回答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姓名权的行使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B.姓名权属于相对权
C.设若法院判决孩子随母姓,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D.吴先生主张的中国传统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得在审判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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