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9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6月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13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公司股东会于2019年2月就2018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8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配红利,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