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2年12月,某油田(以下简称油田)在原告刘甲承包的耕地内打了一口代号为209—66油井,该油井共占刘甲所在的以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为发包方,由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四户承包的耕地约15亩左右。2003年初,油田委托其工农科、乡政府支油办、村委会向被占地户先期预付一小部分3万元补偿款,此时,一亩合2000元,对被占地的农户进行补偿,后续的一大部分补偿款等结算时付清。3万元到村委会的账户后,被占地户所在的村委会以村里有“包活地”。的传统习惯为由臾伺意按一亩地600元的标准支付给刘甲,刘甲不服,认为应按一亩地2000元的标准支付占地补偿款,双方争执很久不能达成一致,刘甲最后以村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刘甲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