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情:2009年10月甲县政府为保护辖区内一二级饮水源不受污染,发放了一份《关闭一二级饮水水源附近污染企业的通知》,A企业的经营场地这份通知的范围内,甲县政府安排甲县环保局实施关闭的具体工作。2010年5月10日甲县环保局关闭了A企业的经营场地,A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2010年7月2日A企业向甲县政府提出一次性补偿费用和被关停期间的税费和土地使用费,甲县政府未予答复。2010年12月3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县政府支付相关补偿费用,甲县政府以诉讼时效已经过期为由主张A企业不能提起诉讼。且以A企业经营场地的受益水源地是乙县为由拒绝赔付。
【问题】
1、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2、某企业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3、该企业如对关停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
4、甲县政府能否以自己不是水源受益地为由拒绝赔付?为什么?
5、如法院经审查认定甲县政府应当予以赔付,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