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省交通厅批准建设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上级补助34%,地方自筹66%,招标人为某市公路局。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且不接受联合体的投标申请。经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A单位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对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A单位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应子目的单价及合价,同时满足其中给出的范围及数量要求,若出现不按格式填写,或缺少部分要求的数据和信息的情况,则为非响应性投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A对其中一项主要项目的工程量,由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22546m3调整为2546m3,并据此进行了报价。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A投标评审的结论是响应性投标,并且将其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对于是否应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在招标人一方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仅在四种情况下,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本次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已经依法推荐了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能改变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即在定标过程中,招标人没有权利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只能依据其推荐次序,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
第二种观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A为非响应性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所以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B为中标人。
第三种观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A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为响应性投标,所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不能作为定标的依据。同时由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受到了投标人A的行为影响,所以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问题】
1.招标人定标的依据是什么?招标人定标过程中可否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什么?
3.分析这三种意见正确与否,并说明理由。
4.招标人应如何依法处理此事,如何确定本项目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