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8年7月1日,金先生在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从事产品开发工作。与公司订有五年期劳动合同:工作中,金先生与其主管部门的几名技术人员一起开发新产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了保证新产品的顺利开发,公司要求与金先生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参与产品研制开发的员工对产品研制过程和结果予以保密,不管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则在一年之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将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公司将按金先生等员工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费,金先生及其部门员工对协议内容没有异议,双方于是签订保密协议,不久,金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公司为了强化产品开发力度,计划找一个更合适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于是,公司通知金先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金先生接到公司的通知后,要求公司考虑以往情况给予留任,但公司表示已有合适入选,希望金先生谅解。于是,金先生在合同到期后只能按期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时.金先生要求公司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表示以后看情况再定。合同终止后,金先生离开了公司,考虑到曾经与原公司有过一个“在一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的协议,因此,半年过去了,金先生尚未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工作。为了维持生计,金先生再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公司此时表示:因为公司未支付金先生经济补偿金,所以金先生也不必遵守竞业限制的协议,可以尽管去找合适的工作。
金先生认为公司应在合同终止时即告知不必遵守协议,现在告知则应赔偿自已半年来的经济损失。在进一步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金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赔偿半年来的经济损失:
请你评判此案例.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