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0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从2000年4月1日到2002年3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乙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此后,乙公司按期交租。2000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在2000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但是一直到2000年12月,甲公司仍然无钱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于2001年1月,丙公司要求乙公司向其缴纳租金,乙公司拒绝。从2000年1月至2001年3月,乙公司以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存在的抵押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既拒绝向甲公司交租,又不向丙公司交租。2001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因抵押合同纠纷诉到法院。问题:(1)甲公司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丙公司,是否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为什么?(3分)(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没有进行登记,甲公司与丙公司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3)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那么丙公司能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楼房拍卖,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如承租人提出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3分)(4)丙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收取租金,以充抵甲公司的债务?为什么?(2分)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