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蓝山公司于2001年2月、3月和10月先后三次从绿岛商场购买货物,价值分别为5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由于蓝山公司经营不善,该债务一直无法偿还,按当时合同订立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到2010年底,债务本息合计分别为90万元、108万元和140万元,共338万元。绿岛商场因多次追讨债务未果,遂于2011年4月公开拍卖自己的这三笔债权。自然人傅某以100万元的价款拍得了全部三笔债权,支付了拍卖招标手续费1.5万元,取代绿岛商场成了蓝山公司新债权人。
2011年6月傅某接受法院调解,以蓝山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150万元结束了其与蓝山公司的2001年2月和3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支付诉讼费1万元。
2011年9月傅某又从蓝山公司追回30万元现金和价值60万元的一套房屋,结束了其与蓝山公司的2001年10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支付中介费1万元,评估费2万元。至此,傅某共取得现金180万元和一套价值60万元的房屋。
请问: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条件下,傅某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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