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万里杂货店为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王大、赵二和冯三。2007年6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借款10万元,3个月后到期。2007年7月,李四加入该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他不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2007年8月,赵二和冯三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赵二发生严重脑震荡,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冯三死亡。2007年9月,银行向合伙企业提出偿债请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银行可以直接请求王大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B.银行如请求李四偿还债务,李四可依据事先约定加以拒绝
C.赵二车祸发生时起退出合伙企业
D.冯三的继承人冯小三因为只有6岁,所以不能继受合伙人资格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