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

  • 题目分类:研究生入学
  • 题目类型:选择题
  • 查看权限:VIP
题目内容: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对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人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剩下的彩电。 问: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3)前景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作法是否正确?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查看答案

我国《民法典》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我国《民法典》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请分析: (1)同时

查看答案

简述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行为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简述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行为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