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8年10月17日,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甲市乙区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张某发现,市民黄 某的小轿车违章停放在乙区东门南路非机动车道上,且已有5次违章记录,而黄某又不在现 场,为了确保交通畅通,张某将黄某轿车拖吊至某偏旁市场保管。2008年10月19日,交警大队 在对黄某作出罚款决定的同时,依照《甲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第3款(“被暂扣车 辆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拖吊费、停车费”)和甲市物价局“甲物价(1998)87号”文的规定,向黄某开 具缴款通知单,要求其到指定银行缴纳车辆“拖吊费”和“停车费"413元,但未告知其申请行政 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09年3月21日,黄某以该行政收费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为由,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交警将黄某车辆拖吊至指定地点的行为属于()。
A.即时强制 B.行政处罚
C.行政强制措施 D.直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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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