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03年2月10日,某区政府规定:“本区街路两侧的店铺牌匾应当经过行政执法局审批。” 2008年2月20日,铰子店老板张某花2100元更换了一块牌匾。同年4月20日,区政府规定: “为了亮化本区街路,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本区33条一、二级公路两侧牌匾2121 个,必须在2008年5月20日之前统一更换为高档霓虹灯做的牌匾,费用由经营者自己负担。” 因为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牌匾,区行政执法局于同年6月2日以张某的牌匾未经审 批为由实施强制拆除(已无法恢复原状),并更换了高档霓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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