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7年8月,甲、乙、丙三个企业(均为国有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丁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500万元、厂房设备折价5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800万元、非专利技术折价400万元(非高新技术);丙以现金500万元、注册商标折价300万元出资,公司名称拟定为丁(实业)集团公司。
(2)各方必须在1个月内将认缴的出资交纳完毕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委托王律师办理登记手续。1997年9月1日丁公司正式登记成立,9月3日他们发出了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经营顺利,截止到1998年底,公司资产总额达到了5000万元,其中净资产为2500万元。1999年1月,丁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并作出了如下决定:第一,认为公司监事会中的两名职工能力有限,任命在职工中有影响力的张某和该市财政局的李副局长来代替两人的位置;第二,决定公司董事会中不再设职工代表,董事会只由股东代表和外请专家组成;第三,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所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改善职工福利。2000年丁公司因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很快陷入亏损。2000年12月决定解散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董事张某曾同本公司进行过一次经营交易活动,但张某表示这是公司董事会同意的。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有什么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的成立是否应当公告?
(3)1999年丁公司召开的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张某与丁公司的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