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周某与企业订立8年期劳动合同,应于2000年6月30日到期。1999年7月5日,周某休息日外出会友时摔伤腰部,遂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出院。企业指定医院证明:“可以上班,两个月内避免腰部剧烈活动,两个月后来院复查。”周某的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适当调整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待两个月后医院复查结果再定工作岗位。企业表示既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而企业无法为其安排别的工作。同意周某在家休息1个月,休假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津贴;随后于1999年10月6日以“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周某不服,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见劳动法)请对本案提出您的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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