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8年10月17日,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甲市乙区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张某发现,市民黄某的小轿车违章停放在乙区东门南路非机动车道上,且已有5次违章记录,而黄某又不在现场,为了确保交通畅通,张某将黄某轿车拖吊至某偏旁市场保管。2008年10月19日,交警大队在对黄某作出罚款决定的同时,依照《甲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3款(“被暂扣车辆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拖吊费、停车费”)和甲市物价局“甲物价[1998]87号”文的规定,向黄某开具缴款通知单,要求其到指定银行缴纳车辆“拖吊费”和“停车费”413元,但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09年3月21日,黄某以该行政收费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以上材料,回答题
交警将黄某车辆拖吊至指定地点的行为属于(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