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0年12月,丘某到某邮局交寄一份特快专递,邮局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和开具给丘某的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上均注明,收取邮资费22元,加收保险费1元,共收取23元。丘某认为,依国内邮件资费规定,特快专递收费为20元,邮局在计费时把信封和详情单也出售收费,又强制收取保险费,是多重收费,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显失公平条款规定。于是,他告上法庭,要求邮局返还特快信封费l元、详情单费l元、保险费1元,共3元;还要求被告修改邮件详情单上的标注和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上的标注;另外,由于该标注误导了消费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近年来,类似这种“一元钱官司”的案件很多,比如消费者对电信公司多收一元钱电话费提起诉讼,乘客对火车站收取的如厕费用提起诉讼等。社会各界对消费者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多给予肯定。然而,也有些人认为,这类案件并无多大价值,还过度地消耗了法律资源。请谈谈你对“一元钱官司”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不少于800字。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