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李闯是上海金盛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人事经理,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李闯已经在公司工作了8年,最近一次劳动合同订到2012年9月30日止。2007年1月公司出资让李闯参加为期二年半的MBA的学习,学费6万元全部由公司承担,并与李闯签订了五年服务期协议,即服务期自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止。协议中约定,如果李闯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将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2011年9月,公司发现李闯利用工作时间以外出公干为由经常在外以某培训公司的身份授课,而且大大妨碍了他在公司中的正常工作。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否则公司将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总经理觉得李闯以前工作还是很出色的,因此想给他一个机会,于是总经理找李闯沟通了几次,并且发出了书面警告信,希望他不要在外再兼职了,会影响到本职工作。
李闯口头上虽然答应了总经理的劝说,承认兼职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在警告信上签字了,但是行动上依然继续在外授课。10月份集团公司书面通知李闯,因他在外兼职影响正常工作,且经公司多次劝说仍无悔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闯支付剩余的培训违约金。对此李闯与总经理发生激烈的争吵,坚决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服务期内李闯提出辞职,则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现在不是他提出辞职,而是公司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偶尔在公司外授课不足以被解聘,更无须支付违约金。
问题:
1.请你分析李闯该不该支付服务期内培训违约金?
2.请你结合案例解释在服务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责条件有哪些?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