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高尔夫球具制造企业,位于县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户手中购入一批原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金额6万元,委托甲加工厂加工成500根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1万元,运送原木发生运输费0.2万元,加工费与运费均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厂同类高尔夫球杆不含税售价为200元/根。当月高尔夫球具制造企业收回全部高尔夫球杆,甲加工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2)将从甲加工厂收回的高尔夫球杆对外销售300根,不含税售价为300元/根,剩余200根留存仓库待售。
(3)从乙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杆头、握把,支付不含税货款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购入的杆头、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本月将自产的高尔夫球杆全部出售,取得不含税价款40万元。
(4)该制造企业出租一所2017年购入的闲置办公楼,约定月含税租金4万元,租期1年,当月一次性预收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租金,其中合同约定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免收租金。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为10%;期初外购杆头、握把买价20万元,期末库存外购杆头、握把买价为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当期应确认销项税额( )万元。
A.9.34
B.3.26
C.3.23
D.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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