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发改委批准,某市环保局对本市污水处理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招标,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根据规定,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的形式,要求投标人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环保局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采取联合投标的方式进行,该招标采取自行招标的组织形式。
20 1 3年2月2 1日,环保局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刊登了招标公告,规定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 50元人民币,评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评标人。
201 3年2月25日,A、B、C、D四家单位分别购买了招标文件。其中,A、B、C三个单位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D单位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A、B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C、D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认为虽然D单位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质条件,但是C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其联合体应当按照C单位的资质进行确定。A、B、C、D四家单位参加竞标,也符合公开招标的条件,于3月1日上午9:00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了投标文件,在期限届满前两天,招标人发现实际情况有所改变,需要修改招标公告内容,于是通过电话方式将修改的内容通知了各个投标人,并相应延缓了投标截止日期。
评标阶段,招标人负责组织了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四名由招标人在本省专家库中抽选,一名是投标人推荐的代表。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者进行评标,最终确定A、B两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3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A、B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人,并通知了其他投标人,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C公司对该结果不服,向监管部门投诉,认为招标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该招标投标行为无效。
【问题】
1.本案例中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程序的行为?如果有,有哪些?请说明理由。
2.如果监管部门经过调查,支持了C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