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工程货物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共受理了6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开标过程中,投标人A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B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甲、乙、丙、丁组织了开标。
投标人甲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当场宣布甲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唱标程序。
唱标过程中,投标人乙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投标人丙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投标人丁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唱标后,当场宣布丁的投标为废标。这样仅剩乙、丙两个人的投标,招标人认为有效投标少于3家,不具有竞争性,否决了所有投标。
【问题】
1.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不正确,正确的做法应怎样?
2.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是否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为什么?给出正确的做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