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条第4款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做中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后中原公司以陶德华恶意“跳单”为由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委托合同 B.陶德华有权随时解除《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C.陶德华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D.陶德华无需向中原公司支付中介费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