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投保人曲某,女,于2016年5月9日在某保险公司为本人投保了万能保险,保额12万元,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住院费用保险。2018年3月,曲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胃癌,并进行r手术。出院后,曲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给付住院费用6000元。 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理赔通知书,拒绝了理赔申请,理由是:曲某在人院时,向主治医生陈述病情时,提到自己曾经患有糖尿病,已有13年。而曲某在投保过程中,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曾经患病的情况,因此拒绝赔付。曲某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的最长时间 A.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的最长时间
A.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的最长时间
A.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的最长时间
B.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病史系主观判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投保前存在糖尿病。保险公司提出在住院病历中,既往史提到:患有糖尿病13年。此处系医生的书写,属于间接证据,并未提出直接的诊断报告,来证明曲某在投保前确实存在“糖尿病”
B.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病史系主观判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投保前存在糖尿病。保险公司提出在住院病历中,既往史提到:患有糖尿病13年。此处系医生的书写,属于间接证据,并未提出直接的诊断报告,来证明曲某在投保前确实存在“糖尿病”
B.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病史系主观判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投保前存在糖尿病。保险公司提出在住院病历中,既往史提到:患有糖尿病13年。此处系医生的书写,属于间接证据,并未提出直接的诊断报告,来证明曲某在投保前确实存在“糖尿病”
B.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病史系主观判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投保前存在糖尿病。保险公司提出在住院病历中,既往史提到:患有糖尿病13年。此处系医生的书写,属于间接证据,并未提出直接的诊断报告,来证明曲某在投保前确实存在“糖尿病”
C.曲某申请赔付的理由“胃癌”与保险公司拒付的原因“糖尿病”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
C.曲某申请赔付的理由“胃癌”与保险公司拒付的原因“糖尿病”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
C.曲某申请赔付的理由“胃癌”与保险公司拒付的原因“糖尿病”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
C.曲某申请赔付的理由“胃癌”与保险公司拒付的原因“糖尿病”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
D.曲某故意未向保险人告知既往病史,该情形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D.曲某故意未向保险人告知既往病史,该情形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D.曲某故意未向保险人告知既往病史,该情形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D.曲某故意未向保险人告知既往病史,该情形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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