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赵某与谷某原为同一单位的同事,后双方共同成为单位下属某天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各占50%的股权比例,并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一开始双方合作尚可,后随着合作的深入以及企业的发展,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并加深。赵某坚持认为,公司必须解散,故其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其主要的理由是:第一,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第二,谷某接手公司后,未给赵某进行分红,侵害了股东权益;谷某未将两笔业务款交由公司财务入账,侵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第三,谷某成立的某公司经营范围与天成公司完全相同,谷某将天成公司业务转至该公司,导致天成公司收入缩水;谷某还将家中亲戚招至公司上班。
问题:
1.《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人的人数有什么规定?
2.本案赵某与谷某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是否合法?
3.本案中赵某可否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4.本案中赵某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司法解散公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对于赵某请求解散公司,法院能否支持?
6.公司解散后必须要适用清算程序吗?
7.解散中的公司,其法人资格是否存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