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沈某,男,35岁,某贸易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李某,男,40岁,某国有面粉加工厂业务员。
沈某听说开“皮包公司”很容易骗钱,遂于2010年3月,在既无任何资金又无营业场所的情况下,用“沈雨”的假名在某县邮政储蓄所存款100元人民币,然后采用涂改方法,将这个数额为100元的存折改为70万元的假存折。之后,他用假存折在中国工商银行在该县的分理处,骗取了信用证。同时又花3000元“代理费”找某商务代理公司为其代为办理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某贸易公司的登记手续。其后,沈某便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单位订立代购汽车协议,骗取货款。2010年10月1 8日,沈某向某国有面粉加工厂推销小汽车,经洽谈,需方要购车10辆。
沈某提出需方在汇30%的预付款后7天内可在某地提货。该厂的业务员李某未仔细查证沈某的公司证明文件,就与沈某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之后,需方即按沈某的要求汇款200万元。沈某得款后,却把其中的20万元挪作他用。提货日期到时,沈某编造种种借口,说:“近来厂家生产任务急,难以及时供货,所以我暂无力交货,望再宽缓几天。”事隔几天,该面粉加工厂发现受骗,即派职员多次向沈催要货款,沈到处躲避。几经努力,该批货款陆续被追回,但该厂为此已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6万元。
【问题】
1.沈某成立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沈某变造存单、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的200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若沈某得到200万元汇款是为了将其投入生产,将“皮包公司”转入正规贸易公司,并陆续从海外购进小汽车,但未能履约即被抓获,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6.如果李某事先知道沈某的公司是“皮包公司”,还是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向沈某索要好处费,则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