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2012年8月在明知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经决议要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偿还债务。甲公司总经理张三指使主管人员何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的信任,并促使银行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澳门,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2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仍然同意为资金转账提供账户。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8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事后,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查明,乙公司为郑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4年设立至今郑某一直都伙同自己大学时期的金融系同学何某(非金融咨询公司员工)帮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这些“手续费”。其中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曾经帮助丙公司(黑社会老大钱某用来隐藏其黑社会组织犯罪而设立)将犯罪所得的钱财换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郑某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及何某的所有罪行,并且揭发钱某曾经因为其情妇想要脱离钱某,就将其情妇用药迷晕卖至越南,查证以上揭发属实。
问题:
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2.对于张三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几种理论?请说明理由。
3.何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4.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5.郑某与何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6.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