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力集团公司不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案
长力集团公司系海南省三亚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 2010年7月,该公司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中心地区建立商业大厦。但该地区是居民区,有50户居民在此居住。因此,要建立商业大厦,就需要这50户居民搬迁。
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长力集团公司分别与这5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因长力集团的拆迁补偿金额过低,其中有20户居民拒绝与其签订协议。在多次协商不成后,长力集团公司与这20户拆迁户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三亚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定长力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为15万元。但是,对于该裁决,这20户居民仍然有异议,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定。
【问题】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何种行为?
2.这20户居民对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决有异议时,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可以,请说明原因。如果可以,是否能够要求法院一并审理这20户居民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3.如果法院受理了该案,则这20名居民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4.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则法院如何确定被告?
5.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改变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但原告仍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这20户居民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则他们可否向复议机关提出一并审查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