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禹州市某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禹州市某卫生局于201 1年1 1月20日为赵某任负责人的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卫生室核准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机构名称: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卫生室。地址: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诊疗科目:中西医结合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某。登记号:PDY23 C08941108190D6009。有效期限:自201 1年1 1月1 1日至2013年1 1月1 1 日。
201 3年5月4日,尹某因咽痛和丈夫杨某一起到赵某开办的卫生室就诊,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赵某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最终导致尹某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查赵某开办诊所根本不具备法定执业许可条件,而且提供虚假材料;而该卫生局又没有严格审查,同时其在为赵某颁证中缺少大量的申请材料,没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诸多手续,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
201 3年9月29日,尹某父亲尹某某、母亲王某某和尹某丈夫杨某以该卫生局严重违法,为赵某颁发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赵某行医合法化,直接导致赵某等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使尹某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为第三人赵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5万元。
【问题】
1.本案中,被害人尹某的父母及丈夫杨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禹州市某卫生局为赵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3.若赵某申请执业许可时,该区居民陈某等人认为卫生室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并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该如何处理?
4.本案中,赵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许可证,该卫生局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5.本案中,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若一审法院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