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某山区小学财产赠与纠纷案
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其小时就读的某山区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甲的保证书中写明,如果他的公司年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时,就提取4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半年后,甲去世,其公司由他的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为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便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来,每当某小学催问时,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被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所得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过问和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发生纠纷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失误导致乙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
【问题】
1.甲提出的“年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便赠与某小学4万元”是什么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2.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3.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
4.乙无偿转让公司财产,致使公司利润下降,并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赠与义务是否合法?
5.乙是否可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6.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该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