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被宣告死亡财产分割案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餐馆,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2万元并以自有房屋做店面使用,丙以祖传烹饪秘方入伙,约定如果盈利甲乙丙按照5:3:2方式分配,如果亏损,则丙不承担亏损责任,甲乙共担亏损风险。后为方便经营,该餐馆依法注册成为合伙企业。甲因执行合伙事务需到A国出差,其间恰逢A国爆发内战,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两年后仍音信不明。合伙人乙丙主张向法院宣告甲失踪,但是甲的妻子主张宣告死亡,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 3年3月2日宣告死亡。
甲有一子,16周岁,欲继承甲的餐馆合伙人身份,甲妻亦希望加入餐馆经营。乙同意甲子成为合伙人,不同意甲妻入伙。丙无意见。
后经证实,战争一开始,甲即从A国返回,并一直在B省打工。一日,由于工友丁操作机器有重大过失致甲受重伤。住院期间,由于注射了不合格的血液,治疗无效死亡。死前,甲在医院护士及工友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将珍藏多年的和田玉送给好友戊,另从遗产中拿出10万元留给甲的私生女庚。甲死后,甲的邻居已到处散布谣言,说甲系在外寻花问柳得病而死。甲子一怒之下,将己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已停止散布谣言,为甲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甲子赔礼道歉。
【问题】
1.甲乙丙有关合伙出资方式及利润分配方案的约定效力如何?
2.法院宣告甲死亡的做法正确与否?
3.甲妻和甲子谁能成为合伙人,要经过什么程序?
4.甲受伤的医药费由谁承担?
5.注射不合格血液导致死亡,甲或甲的继承人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6.若戊和庚在知晓遗嘱内容后,2个月内均未作表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7.甲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应如何处理?